案例分析
结合以下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试回答相关问题并说明具体理由(其中,第一、二题为必选题,每题30分,第三、四题择一作答,每题40分;共计100分)。
新闻报道:女大学生醉酒后身亡长沙市检方立案复查
2016年5月12日,湖南凤凰十八岁的女孩裴裴,在学校附近的酒店因醉酒不幸身亡一年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检察院发出一份不起诉书,认定当晚与裴裴同处一室的王某涉嫌强奸罪名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对王某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份不起诉书让裴裴的家属无法接受并提出申诉,8月5日,长沙市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已经对案件进行复查。那么长沙县检察院为什么对王某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其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指向哪里呢?
酒店内身亡生前与母亲通话未有异常
2015年5月6日星期三,湖南省职业技术学院,18岁的大一女生裴裴没有像往常一样去上课。上午7点,一辆急救车赶到了学校附近的五啸酒店,在 8402房间内,匆匆赶来的急救医生发现躺在床上的裴裴早已失去了生命体征,七点五十九分,医生报警。当时在场的还有裴裴的同学王某等三人。
据裴裴母亲回忆,她与女儿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事发前一天的下午,当时并没有发现女儿有任何的异样。
裴裴母亲黄某:我们下午5点多钟都还在聊天。她就说妈,你少给我100块钱,你要给我打帐过来。当时我就说好,等一下下了班之后,我给你银行转帐,她说好好。
之后裴裴就没再回复妈妈的信息。裴裴母亲介绍,女儿是学生会干部,负责纪律检查,平时学习工作都很忙,也没在意,到了晚上10点,她开始给女儿打电话发微信,却一直没收到回音。随后,裴裴母亲给女儿的同寝室同学小芳发了短信,也没有回应。
直到第二天上午11点,裴裴母亲接到学校辅导员的电话,赶到学校后才知道,女儿已经离开人世,再过几天就是她19岁的生日。
与同屋男子何关系监控中寻真相
那么在五月五日晚上,裴裴经历了什么?她为什么会在学校附近的酒店身亡?王某和裴裴又是什么关系?根据相当时在场几名同学的问询笔录以及监控录像,裴裴的母亲找到了一些真相碎片。
2015年5月5日晚上9点,白天的喧闹逐渐平息,夜生活的大幕才刚刚开启,位于湖南省职业技术学院正门前的邵武大排档人声鼎沸,食客三五成群的聚拢在这里,附近便利店的生意也变得好起来,在校生小玥从便利店买了八瓶52度的邵阳老酒,走向了大排档。
同学回忆一小时喝掉半斤白酒
据几名同学的警方笔录记载,当天小伟、王某、小玥三名男生和小芳、裴裴两名女生相约在这里宵夜。过了一会,同学小沈带着两瓶酒加入了他们的聚会。据在场的同学回忆,当晚裴裴酒喝的特别快,两三口就能喝光一瓶白酒。持续一个小时的宵夜中,裴裴喝了两瓶共计约半斤的白酒。其余几名男同学分喝了剩下的白酒,只有裴裴同寝室的小芳没有喝酒。
按照裴裴母亲和闺蜜的说法,裴裴并不喜欢喝酒,酒量也不好,在事发当晚喝掉两瓶酒后就表现出了醉意。在警方笔录中,邵武大排档的老板戴某回忆,5月 5日有两女三男,来吃宵夜,后来又来一名男子,22点20分左右,一男一女离开,离开时女子喝醉,还摔了一跤,由男子背出去,打车离开。
据王某在警方问询笔录供述,在大排档喝过酒后裴裴担心回宿舍洗澡会摔跤,王某提出在酒店开房,由他来照顾裴裴。
晚上22点45分,距离学校三公里的五啸大酒店,在门前监控中再次出现了这几名同学的身影,他们站在马路对面的公交车站。据王某供述,当时裴裴已经醉酒,他叫来同学小伟和小月,帮忙背裴裴。22点46分,王某独自一人朝酒店方向走去。
22点47分,王某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监控显示,办理入住时王某还一直关注着马路对面的情况,一分钟后,他返回马路对面,与几名同学一起向酒店方向走来。两名同学先是搀扶着裴裴,过马路后其中一名同学将裴裴背起来,其余两名同学一左一右扶着裴裴,从监控来看,裴裴当时身体没有任何的控制,头部连同上半身偏向了右侧,并且不断的从同学后背处下滑。
22点50分,当几人进入酒店大堂时,裴裴的身体险些从同学的右侧滑落,几名同学又重新将裴裴的身体向上扶起,整个过程中,裴裴没有任何反应。
22点52分,几名同学来到酒店四层,背着裴裴走到西侧的8402房门前,首先将裴裴放到了地上,打开房门后又将裴裴抬到了房间里,随后,小伟和小月离开了酒店房间。
当裴裴的母亲看到这段视频后提出质疑,为什么几名同学看到女儿已经醉酒后,为什么没有采取救助措施而是送到了酒店房间呢?
8小时里发生何事 调查二人关系
醉酒后的裴裴被同学抬进了酒店房间。直到第二天早上因抢救无效身亡,后经检测认定死亡原因为急性乙醇中毒。那么在酒店的8小时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与裴裴共处一室的王某是怎么供述的呢?
理化检验结果 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
酒店监控显示,在5月五5日晚上23点14分的时候,王某离开酒店的房间,23点18分,王某边吸烟边打电话重新返回,当晚就没再从房间里出来。5月6日早上7点,湖南湘雅博爱医院的医生赶到现场时,发现裴裴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5月26日,警方给出裴裴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显示,在裴裴的尿液检测中,并未检测出K粉、摇头丸、大麻等成分,也没有检测出常见的催眠镇静剂类药物。根据理化检验,裴裴心血中的乙醇浓度为382mg/100ml,结合案情及调查情况分析,裴裴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
恋爱关系说法 遭女孩家人质疑
根据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一份物证检验报告表明,在裴裴死前与王某发生过关系。
裴裴在酒店房间内的八个小时里究竟经历了什么?裴裴与王某又是什么关系呢?
王某在供述中称两人是男女朋友,而这一说法却遭到了家人的质疑。
裴裴母亲黄某:五一放假的时候我和她谈到这个问题,但是她说她没有朋友,她斩钉截铁的说她没有。
一位和裴裴相处多年的闺蜜,也没有听说裴裴谈恋爱的事情。
裴裴好友:我没听她聊过男朋友,就男性朋友的话讲,也就是谁谁谁在追她之类的而已,好像是没有讲过跟男生在一起过的。
律师:无法判定两人是恋人关系
不仅如此,裴裴的手机中也没有保存王某的手机号,事发前仅有的一次通话在5月5日晚上20点56分,通话时长为21秒,两人QQ联系时间为5月4日到5月5日。据律师介绍,通过简短的QQ聊天记录,无法判定两人是恋人关系。
而在事发当天,裴裴正处于生理期,这也成为裴裴家属的一个质疑点。
解读:涉嫌强奸罪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当晚与裴裴共处一室的男同学王某事发之后因涉嫌强奸罪被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先后采取强制措施,经两次补充侦查,在事发一年后,长沙县检察院发出不起诉书,决定对王某不起诉。那么认定王某是否涉嫌强奸罪的关键是什么呢?
监控记录裴裴最后的影像是在5月5日22点52分,酒店走廊的尽头,当裴裴被抬到8402房间,监控无法记录的地方究竟发生了什么?随着裴裴的离世变得扑朔迷离。
事发后,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长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刑事拘留。2015年7月21日,长沙县检察院决定撤销逮捕,改为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1日,长沙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到长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5月12日,长沙县检察院发出不起诉书,认为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王某不起诉。那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可以认定王某涉嫌强奸罪名的关键证据和事实又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对强奸罪进行的释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的性行为。
也就是说,认定王某是不是涉嫌强奸罪的关键就在于两人发生关系是否违背了裴裴的意愿。在裴裴一方证言缺失的情况下,另一方王某的证言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据律师介绍,王某8次接受警方的问询笔录中,对于裴裴是否有意识这一问题的回答并不一致。
嫌疑人口供前后不一致 女生家属提出质疑
家属在审讯笔录中发现,在第一次的问询中,王某表示发生关系时裴裴是醉酒无意识的状态,而在此后的几次问询中王某又表示裴裴是有意识的,在发生关系时是得到裴裴同意的。
王某第一次口供表示裴裴当时神志不清。王某第二次口供表示裴裴当时可以清楚回答问题
为何王某会出现前后口供不一致的情况呢?这中间又发生了什么呢?在家属出具的一份警方退侦材料中,记录了这样一个细节。
据侦查人员反应,王某在接受第一次询问后,用同学小玥的手机和母亲通话。王某对这一情况予以否认,小月反映在5月6日湘龙派出所留置室时,王某确实用他的手机和母亲通话,具体通话内容不详。王某母亲表示当天与王某通过话,通话内容是王某母亲要求王某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不要隐瞒。
裴裴家属最大的质疑在于,通过事发当晚的监控来看,裴裴的确处于一种无意识的状态,而且被认定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除王某的口供外,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采信呢?
本案中,裴某在和王某发生关系时是否有意志、是否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长沙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给检察院的一份说明材料中写明:综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酒店监控视频所反映的情况,分析推断裴某在进入五啸酒店房间时应已经处于乙醇中毒抑制期。急性乙醇中毒进入抑制期后,如果及时予以医疗救助,患者有可能最终会清醒,相反,如果持续血醇浓度过高,未及时得到救助,患者将会持续昏迷直至死亡。
2015年5月,长沙县检察院以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2016年7月,裴裴家属向长沙市检察院提起申诉。8月5日,长沙市检察院发布通报,决定对此案立案复查。
对于案件中关键的一环,也就是裴裴醉酒后是否还有意识这一点,裴裴家属已经向长沙市检察院申请召开专家论证,论证裴裴从醉酒到死亡期间意识和控制力是否有变化,两人在发生关系时裴裴是否处于深度醉酒抑制期,这也有待长沙市检察院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论证。央视新闻也将继续关注。(央视记者赵旭飞)
问题:
1.如果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并决定提起公诉,作为本案的公诉人,试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情节,撰写你的公诉词。
2.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试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情节,撰写你的辩护意见。
3.如果裴某的父母聘请你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试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情节,撰写你的代理意见。
4.如果裴某的父母有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试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情节,撰写你的咨询意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