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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法哲学”/郑永流教授应邀在德国慕尼黑大学举办专题报告

2023年7月19日,应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萨利格(Frank Saliger)教授邀请,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郑永流教授在慕尼黑大学为其法学院师生举办了一场题为“实践法哲学——以赵春华非法持枪案为例”的精彩讲座。

该讲座系列活动缘起于慕尼黑大学久负盛名的“刑法和法哲学小组研讨会”,由考夫曼(Arthur Kaufmann)教授执教期间发起,历经五十多年传承发展,形成了如今“国际法学名家精品研讨会”的模式。德国和欧盟境内多位著名法学家都曾受邀在慕尼黑大学举办讲座,例如:德国马普刑法所所长赫恩勒(Tatjana Hörnle)教授、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诺伊曼(Ulfrid Neumann)教授、西班牙庞培法布拉大学法学院席尔瓦桑切斯(Jesús-María Silva Sánchez)教授等国际知名学者。与此同时,郑永流教授也是此系列活动中第一位受邀的亚洲学者。

本场讲座共分三个部分:第一个环节是主讲嘉宾开场介绍,第二个环节是主讲人报告(时长一个小时),第三个环节是问答和讨论(时长一个小时);全场会议用语为德语。

开场环节,萨利格教授首先介绍了郑永流教授的求学执教经历、主要研究领域、学术思想和成就及影响。郑永流教授治学数十载,在法学多个领域皆有建树:早期循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式,专注于农村现实的法律问题;留德期间,受欧陆法学传统熏陶,转向法教义学、法律方法领域;近些年主要于法哲学领域耕耘,借实践哲学之理论资源整合过往多个领域之研究成果,对“人类如何依规范行动”作出根本性的思考,旨在建构一套崭新的实践法哲学理论。

随后,他向郑永流教授介绍了在场的与会教授和博士生们:有师从考夫曼(Arthur Kaufmann)教授的诺伊曼(Ulfrid Neumann)教授和施罗特(Ulrich Schroth)教授,师从诺伊曼教授的自己,师从自己的斯汀布瑞克(Thomas Steenbreker)助理教授;还有来自剑桥大学、慕尼黑大学、哥廷根大学、纽伦堡大学和拜罗伊特大学的多位博士研究生。

最后,他向与会者们展示和推荐了郑永流教授所著的“A Practical View of Law”一书,该书汇集了作者在Archiv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ophie等杂志上发表的英文德文论文,并表达了对接下来报告的期待。

在一个小时的德语报告环节中,郑永流教授分四部分展开对实践法哲学的论述,第一部分介绍各个哲学流派针对法哲学基本问题的不同回答,以及赵春华案在中国司法中所面临的解释困境,第二部分介绍实践法哲学的精义,第三部分介绍实践法哲学的方法论,第四部分对上述内容做出总结性陈述。

郑永流教授在报告中指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何谓法律?围绕着它人们数千年来都在不知疲倦地探讨。法哲学史记录了对何谓法律的问答。对既往法哲学作出的种种回答,可作不同的两种归类:或在“是”与“应当”层面上,或是基于预设的规范与事实的关系。前者认识论的法律与伦理意义的法律两分,后者事实意义的法律与规范意义的法律不相往来。对此种种问题,郑永流教授认为实践法哲学才是更好地解答之道。

实践法哲学是关于如何将预设的法律续造成具体此在的法律的学说。其原因在于,预设的法律与社会事实和个案事实存在着诸多的不对称,前者只有在实践中反思性地被加以续造后,才能成为真正的、完成意义上的法律。也即,预设的法律在实践中存在一种从法律1.0跃升至法律2.0的必然进程。由此,建诸实践哲学的具有生成性思维的实践法哲学,与以往所有法哲学显示出分野。概括而言,实践法哲学是关于此在的法的规范性论辩的学说,它以预设规范的适用为前提,以规范性论辩为核心,以续造或曰创造具体此在的法为本质任务。

在一个小时的德语问答讨论环节中,现场反应热烈。与会者踊跃发言提问,积极互动交流;郑永流教授也耐心答疑,就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了深入地讨论和交流。

首先,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萨利格教授提问:针对赵春华案,实践法哲学提供的具体解决方案是什么?郑永流教授解释说:刑法典条文(法律1.0)的形式主义的入罪回答不合理。需要考虑的是,其一,立法者在此条的主观目的:禁止非法利用枪支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赵春华以枪支为工具经营娱乐项目,当不在禁止之列。其二,经营习惯:此娱乐项目有很长的历史,且在全国各地都存在,从未被禁止,合法登记。通过主观目的解释(方法)和经验的证明(社会事实),建构了一个新的大前提:以枪支为工具经营娱乐项目的不是非法持有枪支。这个新的大前提对于赵春华案是判决依据,是个别规范,即法律2.0,具体的法律。实践法哲学为这种思考提供了理论。

随后,慕尼黑大学博士研究生唐志威博士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规范”这个概念,因为报告中提及新的“规范”可以在实践中被创设出来,那么此时谁是这个新“规范”的制定者?二是刑法不同于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且禁止类推解释,那么应当如何处理实践法哲学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郑永流教授回答说:在实践中,法官可以是规范的制定者。罪刑法定主要体现在表现为规则的文字上,因此,文字明确不合理的规则由立法解决,其余不合理的规则和不明确的规则可续造。例如正当防卫是规范性规则,不是描述性规则,何谓正当需要结合个案作出判断,这实际上是在续造,但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是正当,什么是不正当。

接下来,慕尼黑大学博士研究生陶娟提问:实践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郑永流教授阐述为:实践法哲学是续造法律的理论,续造法律需要许多方法,其中有法律方法、交叉研究。实践法哲学将各种方法提升到法哲学层面,即回答什么是法律,但不是抽象地回答,而是具体地回答。

第一轮理解性问题全部被解答完毕后,在场与会者马上又开启了第二轮针对实践法哲学理论建构性问题的深入讨论。新一轮互动多为建设性提问,旨在影响实践法哲学理论未来更进一步的纵深突破。

首先,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诺伊曼教授发言,他对郑永流教授的精彩报告表示感谢并指出,自己原则上同意实践法哲学的观点,法律只有一种实在性(Realität)可言,即社会实在性层面的法律适用,而非理想实在性层面的法律文本。但是,在这个理论中,法律适用者一方面要适用法律规则(成文法),另一方面还要创设新的规则(法官法),如何解决这个悖论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另外,实践法哲学强调个案正义,那么如何论证这种具体分散的个案正义优于抽象高维的普世正义,也是实践法哲学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

其次,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萨利格教授发言,他也认同报告中所论述的基本观点,在他看来郑永流教授所建构的实践法哲学理论非常贴近于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的自我理解(Selbstverständnis),比如实务律师或联邦宪法法院的大法官。这种自我理解是他们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解释方式。但是进入到理论层面后,立刻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法律适用的正确性(Richtigkeit)问题,如报告所言,实践法哲学并没有设定自己理论层面上的正确性标准,与此同时又无法穷尽列举个案实践中的具体标准。第二个问题是,实践法哲学理论似乎无法区分现行之法和所欲之法。如果只有实践中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那么法律适用者到底要遵从现行之法还是所欲之法呢?另外,不同群体的所欲之法也不尽相同,这时又会回到第一个问题上面。

最后,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施罗特教授发言,他与诺伊曼教授和萨利格教授的立场一致,同样支持报告的基本观点,但是也困惑于如何为实践法哲学设定理论标准,这或许是郑永流教授在后续理论发展中可以着重关注的地方。例如,德国极端环保主义组织“最后一代”能否被法律认定为犯罪组织的问题,就是一个事关法律解释过程中正确性标准的问题。在解释“犯罪组织”时,限缩主义者主张正确性的标准存在于立法者的主观目的之中,扩张主义者认为正确性的标准存在于实践发展的历史潮流之中。究竟遵从哪个标准,其中规范性原因是什么,以及此案中应当遵从的正确性标准能否适用于彼案,这些问题应该也是实践法哲学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至此,时长两个小时的精彩讲座在大家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萨利格教授对郑永流教授的整场报告予以高度评价,他表示从报告中学习到很多关于实践法哲学的基本论述,同时他还认为,郑永流教授的研究还展现出了中国学者对世界重大且一般性问题所作的主体性贡献,这一点尤其难能可贵和值得学习。

文字: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郑童

图片: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陶娟